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盧冠良
盧劉玉嬌
盧冠君
盧冠婷
盧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劉玉嬌、盧冠君、盧冠婷、盧冠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志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盧冠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盧劉玉嬌、盧冠君、盧冠婷、盧冠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志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盧冠良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利息附表
違約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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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