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丞(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孟○靜 (住所詳卷)
被 告 陳冠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陳彦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丞為陳偉翔之繼承人且於民國96年間出生,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孟○靜為之,始為合法,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另請原告具狀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