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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丞(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孟○靜    (住所詳卷)
被      告  陳冠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陳彦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丞為陳偉翔之繼承人且於民國96年間出生,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孟○靜為之,始為合法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另請原告具狀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