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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首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被      告  吳祥鴻 


            陳培榮 

            阮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被告吳祥鴻、陳培榮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阮勝鴻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