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丞泰菸酒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泰延
被 告 盧育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