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