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鍾蘇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