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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1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恩
被      告  鄭至航(即鄭健安之繼承人)

兼送達代收  鄭羽翔(即鄭健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健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柒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健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