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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吳春龍  
被      告  廖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