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浤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宇
被 告 陳芮華即震尚系統櫥櫃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陳芮華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