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萬世鵬
被 告 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