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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      告  温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