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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張嘉芸  
被      告  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79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元,及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