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80號
原 告 孫靖雯
被 告 黃勝城
宏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明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到院:
㈠載明全部被告完整名稱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依被告人數足額繕本。
㈡蓋有店章之修車估價單或統一發票。
㈢原告所有車輛是否有投保車體險?如有,保險公司為何?是否曾因本件車損而出險?若是,出險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