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吳貞羲
原告與被告吳貞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吳貞義」為被告,然被告姓名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資料不符,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並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