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周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送達原告住所之通知書,嗣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