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黃紘麒(即黃信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呂玉鳳
被 告 黃峻晧(即黃信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茗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