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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凱悅陽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群皓  
被      告  黃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4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所有權人即凱悅陽光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即應依規約繳納管理費,而被告卻積欠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6月管理費27,185元,是原告依住戶規約第1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繳納管理費27,185元,於法有據。
 ㈡而被告已提出管理費計畫書及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表,證明其嗣後繳納15,185元之管理費,倘無部分清償,衡情原告不會在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表上蓋與起訴狀相同之社區方章,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為12,000元(計算式:27,185元-15,18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