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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翰徽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