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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      告  林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