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劉俐伶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
被 告 昇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等語,惟並未敘明具體聲明及法律依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