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張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前不察,因被告未到庭,經到庭之原告聲請,而誤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既非本件之管轄法院,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開辯論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移轉管轄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