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10號
原 告 賴詣昇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育萱
被 告 林意晨
楊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書所載,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