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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5號
原      告  沈培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濰辛、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