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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邱士哲  
被      告  曾國泳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月16日16時宣判,茲因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被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