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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吳金誠  
被      告  盧莛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4年2月6日具狀表示被告已清償欠款,爰撤回起訴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