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韓新梅
吳金誠
被 告 盧莛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4年2月6日具狀表示被告已清償欠款,爰撤回起訴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