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貳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