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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6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許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原告雖主張被告之居所地為新北市新莊區,然其所提供之地址經以查無此人退回,無從認定被告確實有設立居所在本院轄區內。從而,本件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