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原告與被告林玉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