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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653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被      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承攬原告公司網站建置,約定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元(下稱系爭契約),原告於被告完工前已先交付定金1萬5000元及尾款報酬5000元。詎被告多次無正當理由逾自己承諾完工期日,迄今未完工交付任何工作成果給原告,經原告前以存證信函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聲明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加倍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尾款報酬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安芯食品網站建置報價單、虛擬主機租賃規格與費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件為證,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亦合於原告主張之上開規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