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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許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504元
10.37%
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17元
10.50%
同上
4,116元
14.50%
同上
28,301元
14.5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