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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翁玉勳 
被      告  林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本金違約金;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上開各期應付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