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9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原告與被告張智閔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