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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服務同意書、機電員契約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新臺幣4萬元。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至原告所提機電員契約書第13條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本文規定,應無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