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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及居所在新竹地區,均非本院所轄,又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是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為調查證據之方便,自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