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昱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璇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紳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2479元【計算式:10萬元+(10萬元×5%×181/365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