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巴可創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峰
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113年5月28日民事答辯狀、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主張原告係於112年4月18日始告知交貨/完工期限,及所提出之被證2、7,於113年7月15日前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