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楊宜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