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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LUSIANA (中文名:露西)


代  理  人 黃雅惠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3 年度重簡字第260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