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天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