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局(三重5支)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雲
訴訟代理人 吳采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原告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