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車偉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博  
被      告  台灣威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