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原告與被告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7,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