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