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巫蒂答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被 告 青富堡有限公司(即洪志明之僱用人即車號000-000
0之現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澤
被 告 洪志明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