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价玟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0元,如逾期未為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核算原告之債權總額為40萬0,936元(詳如附表一計算式),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同路段條件相同建物之最新即民國000年0月間成交價為1,070萬元,此有內政部實價登錄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再按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原告主張債權額為計算,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已繳納2,980元,尚應繳1,43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本院已調閱公務謄本資料附卷,請原告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儘速具狀補正載明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一:
執行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8374號
聲請執行金額
債務人羅价玟應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0,347元,及其中65,499元,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⒈本金:70,347元
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11萬6,577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⒊自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8萬5,712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⒋自95年8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月即113年4月止,按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12萬7,800元【計算式:5個月×600元)+(17年×12個月×600元)+(4個月×600元)。
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⒍合計:40萬0,93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347元)
1
利息
6萬5,499元
95年8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9+11/366)
19.71%
11萬6,576.68元
2
利息
6萬5,49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22日
(8+265/366)
15%
8萬5,712.42元
小計
20萬2,289.1元
合計
27萬2,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