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原告與被告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