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70號
原 告 林阿英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廖黃秀枝(即廖文城之繼承人)
廖坤山(即廖文城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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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1,5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