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02號
原 告 楊荏雅
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房屋副都心重劃區加盟店禾昇不動產有限公司、王呈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