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76號
原 告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煌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