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張千慧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原告與被告匯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